
在新《矿产资源法》与《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一法一条例”)相继施行、配套规范陆续出台的背景下,笔者结合“一法一条例”规定的亮点,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6〕2号,下称“压覆新规”)的要点,就“一法一条例”制度背景下矿业企业的合规运营路径进行分析和提出建议,以供矿业企业进行日常运营、管理时参考。
一、“一法一条例”制度成立: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整体变革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新《矿产资源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近四十年间的第一次大修;2026年5月9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共八章七十九条,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六部施行多年的法规同时废止。至此,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完成了从旧法体系到新法体系的整体变革,“一法一条例”的制度框架正式成型。
笔者曾起草文章全面梳理了新《矿产资源法》的十大修订亮点,概括而言,相关亮点核心围绕如下三条主线展开:其一是物权化与市场化,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的确立、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出让原则的法定化、探矿采矿“直通车”以及矿业权转让审批的取消,共同完成了矿业权从“审批客体”向“财产权利”的立法重置;其二是安全化,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产品储备与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储备体系、应急状态下的处置措施,以及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危害我国矿产资源安全行为的追责条款,将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其三是生态化,矿区生态修复独立成章,采矿权人的修复义务不因矿业权消灭而免除,生态修复费用提取和绿色矿山建设上升为法律要求。
如果说新《矿产资源法》解决的是“立梁架柱”的问题,那么《条例》的功能,则是把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执行的义务清单。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首缴比例、勘查开采方案报批的程序、许可证续期的申请时点、“三率”指标的台账留存、生态修复费用的专户管理,均在《条例》中获得了明确的操作指引。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过渡安排:2025年7月1日前依法核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这一规定为存量矿业权提供了制度衔接的缓冲,但缓冲不等于豁免,新旧登记信息的核对与衔接,恰是当前过渡期内最易被忽视、也最容易引发后续障碍的合规事项。
时至今日,《矿业权登记管理办法》等诸多配套规范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一法一条例”制度背景下的规则网络还在持续展开,矿业企业对立法动态的跟踪本身即应成为合规管理的常设议题。
二、压覆新规出台:一个颇具研讨价值的配套规范样本
在“一法一条例”的配套规范中,2026年6月24日施行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6〕2号),废止了沿用十余年的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该通知虽然仅有十条,但其对压覆管理制度的重构,以及体现的“一法一条例”制度背景下资源安全与经济发展统筹平衡的治理逻辑,值得矿产资源领域的实务工作者深入研读。
进一步而言,压覆新规有如下四个亮点值得重点关注:
第一,审批对象从“重要矿产”收窄为“战略性矿产”。压覆新规明确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仅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重大建设项目和军事国防类项目、纳入国务院审批的规划的基础设施项目及重大项目清单项目、煤炭集中连片区内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等四类情形确需压覆的,方可申请审批。这一转变的含义是双重的:一方面,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保护强度显著提升,压覆审批成为稀缺资源;另一方面,战略性矿产以外的压覆事项不再以审批为主通道,而是更多地回归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之间协商补偿的私法路径,这反而对矿业权人的谈判能力和证据准备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二,行政效率的系统性提升贯穿通知全文。压覆审批时限由原来的二十个工作日缩减至十个工作日,且不再要求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在报送审批前完成评审备案;建设项目选址选线阶段,建设单位应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上主动查询压覆情况,主管部门通过“一张图”提供服务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城镇开发边界内已开展压覆区域评估的,不再办理查询及压覆管理手续;用地报批时亦不再审查压覆矿产资源相关内容。这些安排清晰地传递出“放管服”改革在矿产资源管理领域的延伸:审批做减法,事前查询与事中事后监管做加法。
第三,压覆补偿机制更加规范化。压覆新规明确压覆补偿范围原则上包括被压覆矿产资源分担的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等直接损失及利息,以及搬迁相应设施的费用;倡导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补偿评估,并明确压覆补偿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将通过制定补偿指导标准、提供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实践案例库查询服务等方式为双方协商提供便利。对矿业权人而言,这意味着压覆补偿从过去“个案博弈、标准模糊”的状态,转向有法定范围、有评估机制、有参照案例的制度化维权路径。但实践中,补偿权利的实现仍取决于矿业权人自身能否完整留存勘查投入、出让收益缴纳、设施建设等原始凭证,补偿谈判的本质是证据的较量。
第四,压覆新规对长期存在的“矿建矛盾”作出了多处利益再平衡的制度安排。矿业企业因勘查选冶等配套工程压覆本矿业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的,不作为压覆矿产资源处理;建设项目实施后,在用地范围内新设置矿业权或新勘查发现的矿产资源不视为压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能源资源富集区内,因与矿业权边界重叠确需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经论证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维护进行合理调整。这些规定显然吸收了多年来矿产资源压覆纠纷的司法与行政实践经验,其共同指向是:在空间资源约束日益紧张的背景下,通过精细化的规则来减少矿业权与建设项目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由此可见,在“一法一条例”及其配套规范的制度项下,压覆不再是矿业企业被动应对的偶发事件,而应当纳入矿业权全生命周期合规管理与交易尽职调查的主动议题。无论是矿业权转让交易中对目标矿区压覆风险的排查,还是日常运营中对周边建设项目选址动态的监测,抑或是压覆协商启动后补偿证据的系统整理,都需要制度化的内部流程予以支撑。
三、从条文义务到管理体系:合规运营路径的构建
对于矿业企业而言,就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和解读的核心意义,在于最终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合规行动。
笔者基于制度研究和实务经验,将“一法一条例”制度背景下矿业企业合规义务的履行提炼为如下三件实务工具:
第一件工具,是“二十项合规自查清单”。笔者把散见于“一法一条例”制度中的合规义务,按照矿业权取得、勘查开采、生态修复、用地环保、安全管理五个维度,整理成了矿业企业二十项自查清单。
第二件工具,是“分阶段合规成本投入参考框架”。笔者通过梳理“一法一条例”制度项下的高风险行为预警表,按照“立即执行、中期完善、长期关注”三个阶段编排的合规成本投入参考框架。
第三件工具,是把前两件工具串起来的“识别—预警—投入”闭环管理体系。笔者自查清单用于发现“已知风险”,回答矿业企业“应该做什么”的问题;预警表用于识别“红线行为”,回答矿业企业“绝对不能做什么”的问题;成本框架用于“规划资源投入”,回答矿业企业需要“花多少钱、谁来干、什么时候干完”的问题。三者结合,循环往复,以此让合规治理从理论融入生产经营一线。
据笔者观察,越来越多的矿业企业都认识到:在“一法一条例”制度背景下,合规能力已经成为矿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无论是矿业权续期的顺利推进、压覆补偿谈判中的证据优势、绿色矿山名录带来的融资便利、储量报告可信度对并购估值的支撑,还是系统性合规体系本身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权重,都在印证这样的判断。
结语
从1986年的初步立法,到2024年《矿产资源法》的大修,再到2026年《条例》的发布与压覆新规等配套规范的密集落地,中国矿产资源法治正在经历一场“静水深流”式的重构。对矿业企业而言,“一法一条例”制度不是约束的终点,而是规范发展、行稳致远的新起点。
正值笔者履新安理律师事务所新能源与传统能源专业中心主任之际,笔者及专业中心将持续跟踪矿业权登记管理办法等后续配套规范的出台动态,以专业的法律研究和务实的合规工具,陪伴矿业企业在“一法一条例”制度背景下稳健前行、扬帆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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