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观法
财税丨拆还是不拆:21号公告初级行动指南
作者:admin 2026-07-28

微信图片_20260728155956_116_7.jpg


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21号公告”或“公告”),首次以专门文件形式明确了离岸信托各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则。行业内想不到的大概是,在红筹拆不拆这个问题余波尚在的时候,又迎来了信托拆不拆的问题。这是我们的第三篇评论,大家也许能找到第一篇评论的一些影子,但是,我们可以确保的是AI还没有学会用这样的理解来回答问题。


离岸信托一直是中国税收居民境外资产管理或者说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历史上,因为信托的税制不完善,离岸信托的避税功能被市场放大,在部分交易架构中被滥用。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监管层开始全面收紧对境外资产的合规管理。围绕跨境资本流动、境外所得申报、外汇管理等领域也在持续释放收紧信号,境内高净值人群通过离岸架构进行资产转移与税负安排的空间已在全面收窄。


在此背景下审视公告,可以说它是在填补个人所得税税制长期空白的同时,本身也是综合监管版图中收紧个人资本跨境流动的一块拼图。其目标指向清晰——不再允许居民个人借助离岸信托实现所得税义务的递延或消灭。其决心之大在公告的字里行间处处表露无遗,站在当今的世界经济环境下,也可以算是正当其时。


公告建立的核心规则包括:1)针对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对居民个人向信托装入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在信托存续期间,原则上对离岸信托穿透,就信托收益对委托人征税;在信托终止、居民身份转换、居民个人死亡等时点,拟制清算或分配,对居民个人按利息股息红利征税。2)对非居民设立的离岸信托,未税的收益在分配时对居民个人受益人征税;在信托终止时视取得信托财产人的身份进行处理等。


对具体规则,公告本身和官方解读已经比较清楚了,本文不再赘述。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公告的征管覆盖面之广。规制对象不仅包括信托,还延伸至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征税穿透不仅及于离岸信托本身,还及于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应税场景覆盖设立、存续、分配、清算、身份转换、承继等各类节点,力求不留征管盲区。我们用五句话来结构性地评价这个文件:


1)扩大的居民身份认定,以经济利益为核心,未来的焦点是协定的加比规则是否和如何适用;


2)全面的拟制交易规则,以税收管辖扩张为目的,未来的焦点是特殊信托特殊法律关系的处理和税收即时负担的征管挑战;


3)彻底的穿透征管逻辑,以反避税为底色,未来的焦点是对所得确认的制度性调整、对税基确认的困难和对分配调整的认定;


4)有限追溯叠加无限追征,以交易分类为基础,未来的焦点是如何合理适用追征期的规定;


5)全面的责任和创造性的豁免期,责任和激励相结合,未来的焦点是税款执行如何进行,受托人责任边界是否合理。


总体上看,我们理解从与前述宏观政策导向的目的协同性角度,制度体系的建设方向是值得肯定的。从比较法角度观察,公告对居民个人利用离岸信托递延或消灭纳税义务的整体否定态度,与同样是以防范资本不当外流和税基侵蚀、维护居民税收管辖权为目标的美国税法中的相关规则理念是一致的。某种意义上,这或许应该是广大纳税人认清和理解的现实——所谓“税收主权扩张”的初显,实则具有国际环境的动因,也并非中国特有。在新规全面合规、百密不疏的征管体系之下,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包括受托人等都需要考虑自身的问题来进行合理的应对,我们理解,大家需要回答的问题至少包括:


1)你的居民身份确定合理?证据充分?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此条位置虽在离岸信托专项公告之中,可以说是预判了很多期待利用改变身份规避公告的人的预判。其外溢效应显示出公告意图以反避税视角进行个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这一目的。这里的细节是,上述判定规则直接认定的是“有住所”居民,也就是意味着直接的全球所得无豁免征收。极端的例子是,一个持有美国护照的人士,如果主要的收益来自于中国境内,其住所居民的冲突将无以复加。两个全球征税管辖区的规则直接对撞还是需要规则来平衡。然而,公告在认定中用了“可”表达了对协定和法律层面规则的尊重和理解,也即,最终住所居民的判定仍然有赖于加比规则的适用。身份认定是规则适用的起点。也正是因为这样,这是整个信托税制体系不得不回答的问题。包括受益人的身份也是如此,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身份转换的影响。


2)你的信托架构还搭不搭?对于尚未搭建信托架构的人们,重新评估在新规下搭建离岸信托的税负成本与实际必要性;重新认识离岸信托的功能定位——如前所述,在认清趋势、理解现实之后,不难发现,离岸信托的价值应回归财富传承、家族治理与风险隔离等本源,而非减税或递延纳税;如果还需要搭建离岸信托,那么在搭建方案设计中,需将各相关主体(委托人、受益人、保护人等)的税收居民身份、资产的类型和置入方式及其未来变动可能性纳入统筹考虑。


3)已经搭建的架构拆不拆?比这个问题更有趣的其实是,如果是个可撤销的信托,撤销了算不算拆,是不是需要视同清算进行税务处理。这是21号公告规则里重要的冲突问题之一,在法律上,本就没有给出去过然后又撤销恢复原状的概念下,按两次交易征税是否合理,尽管时间不长的情况下,“装入”的税基可能可以避免“清算”征税。当然,真实的情况是:1)需要评估继续持有的税收成本并和未来的架构税负进行对比分析;2)拆除本身的税负成本;3)拆除方案的税务规划应予前置,特别是清算收益的计算基础、财产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支持性证据的准备等,均应提前谋划;拆除并不意味着历史税务合规问题一笔勾销,仍需参照上述已搭建信托的情况,评估历史年度的合规风险,尽早制定应对方案。


4)持续的信托架构如何合规?一是对信托下各层架构及每一次交易安排进行评估,对照公告,分析哪些部分会被穿透,会否产生纳税义务。二是对逐项资产的税基进行台账化管理,确保每一步交易或每一次税务处理后税基的准确调整。操作层面,这项工作可能较为复杂,既可能涉及到多层可穿透架构下各层次税基的联动调整,还可能涉及到这项工作应该由谁来执行等。三是做好年度的纳税申报,毕竟15号公告附带的各种申报表、报告表还是比较复杂的,工作量不小。四是在合规的同时,在损失扣除等方面寻找合理优化的空间。


从实操层面,另一个值得仔细观察的问题是,CRS信息交换机制如何与上述税务处理实现衔接。公告各个征税节点,特别是拟制的各类所得,和CRS的信息交换项目之间的关系是如何对应的,会否因为信息报送机构执行CRS信息归集报送的具体方式和口径而产生金额、时间等方面的矛盾涉税信息或税务处理上的不协调,这首先需要搞清楚具体信托架构下可能涉及到CRS信息报送的金融机构有哪些,以及考虑消极非金融机构、实控人、投资实体、受管理的投资实体等CRS机制规则的情况下具体的信息报送路径和流程。


结语


21号公告的发布,标志着离岸信托作为一类特殊法律安排,正式被纳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常态化征管体系。规则的方向值得肯定,对现有规则体系的冲击有待协调,个别细节仍有斟酌空间,而落地执行的成效也有赖于征纳双方在信息、证据、专业判断上的持续磨合。对于纳税人而言,与其观望或规避,不如主动理解规则、评估影响、调整安排——这既是新规下的应然选择,也是未来跨境财富管理的应有底色。

联系我们

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35-36层  

电话:+86 10 8587 9199 

上海 

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3号长宁来福士广场T1办公楼37层

电话:+86 21 6289 8808 

深圳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荣超经贸中心4801  

电话:+86 755 8273 0104

香港

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16–18號新世界大廈1座17樓1710–1711室

电话:+852 2114 2208

天津 

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14号观塘大厦1号楼17层

电话:+86 22 8756 0066

南京

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12号7号楼知识产权大厦10层1006-1008室

电话:+86 25 8370 8988

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融岛华仕中心B座2楼

电话:+86 371 8895 8789

呼和浩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5层

电话:+86 471 3910 106

昆明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恒隆广场11楼1106室

电话:+86 871 6330 6330

西安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500号佳和商务大厦A座26层07室

电话:+86 29 8931 3353

杭州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黄龙国际中心B座11层 

电话:+86 571 8673 8786

重庆

重庆市两江新区庆云路2号国金中心T6写字楼8层8-8

电话:+86 23 6752 8936

海口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11楼

电话:+86 898 6850 8795

日本东京

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虎之门一丁目1番18号HULIC TORANOMON BLDG.

电话:0081 3 3591 3796

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省

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省夏洛特顿市皇后街160号B座

电话:001 902 518 2988

阿联酋迪拜

迪拜伊玛尔商业园1号楼505号

电话:971 52 8372673

  • 首页
  • 电话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