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中国汽车产业经历了从“规模扩张”到“高质量发展”的深刻转型,核心技术竞争力实现历史性突破——在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控、电机等领域,中国企业已跻身全球领先行列。全球磷酸铁锂电池产能中中国占比达94%,全球加工锂产量中中国提供了70%。全球前5名的动力电池正极材料制造商均为中国企业,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市场实际上由中国主导。然而,与此相伴的是国家层面的监管体系加速升级——一套覆盖核心技术出口和两用物项跨境流动的全链条合规管控体系正在全面落地,对汽车产业经营者的合规能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本文将梳理当前中国政府对汽车行业技术出口的各项管理规定,分析其对企业特别是拥有核心技术的汽车制造企业的影响,并探讨切实可行的合规应对措施及展望未来趋势。
一、近期汽车行业技术出口管理规定概述
2025年下半年至2026年初,中国政府围绕汽车技术出口和锂电相关物项出口密集发布规则,并在部分公告发布后作出暂停实施安排,形成了核心技术出口和两用物项管制两个层面的监管框架。企业判断现行义务时,应同时核查原公告及后续暂停、延期或修订公告。

上述规定涉及商务部作为技术出口及两用物项出口的归口管理单位;海关总署负责出口货物通关和检验监管;科技部与商务部共同负责《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具体承担拟定出口管制政策、开展最终用户和用途管理、依法颁发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件等职能。企业在进行汽车技术出口相关业务时,需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向上述相应主管部门履行合规义务。
二、中国政府加强技术出口管理的原因
上述管理规定的密集出台并非偶然,而是基于多重战略考量。理解这些政策目的,对于企业把握监管逻辑、做好合规应对至关重要。
(一)维护产业安全,巩固技术领先优势
中国在电动汽车电池供应链中占据全球领先地位。商务部明确表示,调整《技术目录》旨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发展利益”。特别是电池正极材料制备技术,因在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应用日益广泛,纳入限制类有利于“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此举既顺应技术发展形势,也体现了高水平开放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审慎平衡。将锂电正极材料及上游提锂技术纳入限制范围,是我国锂电产业领先地位与复杂国际局势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是产业长远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应对贸易争端的务实手段。只有做好核心技术开发与保护,才能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
(二)应对国际博弈,增强中国产业话语权
面对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美国、欧盟等已对中国汽车产品加征高额关税。在此背景下,加强技术出口管理,既是保护核心产业竞争力的必要之举,也为我国在国际经贸谈判中增添了筹码。
综上,中国政府加强技术出口管理的原因,可以概括为“内保安全、外固优势”——对内防止核心技术外流,对外在复杂的国际博弈中增强中国产业的战略主动权。
三、汽车核心技术出口管理规定
(一)《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
1.新增电池正极材料制备技术(编号252604X)为限制出口类
该技术涵盖三条控制要点,分别对应磷酸铁锂、磷酸锰铁锂和磷酸盐正极原材料三个技术方向。每个方向均设定了具体的技术指标门槛。
(1) 电池用磷酸铁锂制备技术
化学通式LixFeyMzPO4,需同时满足在220MPa下粉体压实密度≥2.58g/cc、0.1C放电克容量≥160mAh/g、首次库伦效率≥97%等条件。
(2) 电池用磷酸锰铁锂制备技术
化学通式LixFeyMnzMaPO4,需同时满足在220MPa下粉体压实密度≥2.38g/cc、0.1C首次库伦效率≥95%、0.1C放电克容量≥155mAh/g、0.1C平均电压≥3.85V等条件。
(3) 磷酸盐正极原材料制备技术
涵盖磷酸铁、磷酸铁锰、电池用草酸亚铁、电池用磷酸二氢锂、电池用磷酸锂等制备工艺,其中磷酸铁须同时满足振实密度>1.2g/cc、磁性异物<10ppb等条件。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目录》限制的电池正极材料制备技术主要为下一代高端磷酸铁锂制备技术,而非目前市场上已被广泛应用的电池正极材料制备技术。此举既可以保护我国高端核心技术工艺优势,也不影响目前市场主流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本次调整中的显著变化是在磷酸铁锂制备技术要求中,将压密测试条件从此前意见征求稿的300MPa压低到最终稿的220MPa,主要限制的是下一代更高规格的磷酸铁锂制备技术;而前驱体磷酸铁的振实密度条件从此前的2.1g/cc降低到1.2g/cc,使限制的范围更宽了。
2. 有色金属冶金技术(编号083201X)大幅扩张
该项技术新增5条控制要点,覆盖从上游锂资源提取到锂材料制造的完整产业链:
(1) 锂辉石提锂生产碳酸锂技术
包括基于含锂净化液制备碳酸锂技术、碳化热解提纯技术、母液循环使用技术、连续生产自动控制技术、氢氧化锂碳化技术。
(2) 锂辉石提锂生产氢氧化锂技术
包括基于含锂净化液制备氢氧化锂技术、冷冻析钠技术、蒸发结晶技术、粉碎干燥技术等。
(3) 金属锂(合金)及锂材制备技术
包括多阳极电解技术、金属锂蒸馏提纯技术、金属锂(合金)及锂材压延加工技术。
(4) 卤水提锂技术
包括吸附剂材料合成技术(铝系、钛系、锰系)、卤水吸附-膜分离提锂工艺集成技术。
(5) 含锂净化液制备技术
包括离子交换除杂技术等。
此外,该项技术还对提取金属镓技术的控制要点进行了修改。
3.出口管理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出口是指从中国境内向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第三十二条规定,限制出口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经营主体应按照《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分别履行限制出口技术许可、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等手续;限制出口的电池正极材料制备技术,通常可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锂电相关物项出口管制公告及暂停实施状态
2025年10月9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5年第58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原定自2025年11月8日起实施。但是,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25年11月7日发布2025年第70号公告,明确第58号公告自即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暂停实施。因此,截至本文写作时,企业不宜仅依据第58号公告判断已经生效的许可义务,而应同时关注第70号公告的暂停实施安排及暂停期届满后的后续规则。第58号公告列明的管控范围包括:
1.锂电池相关物项
(1) 3A001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
(2) 3B901.a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卷绕机、叠片机、注液机、热压机、化成分容系统、分容柜等。
(3) 3E901.a用于生产上述管制物项的技术。
2.正极材料相关物项
(1) 3C901.a.1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5g/cm³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mAh/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
(2) 3C901.a.2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相关物项: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铝氢氧化物。
(3) 3C901.a.3富锂锰基正极材料。
(4) 3B901.b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备:辊道窑、高速混料机、砂磨机、气流粉碎机。
3.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
(1) 3C901.b.1人造石墨负极材料。
(2) 3C902.b.2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
(3) 3B901.c.1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设备: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m³的立式造粒釜、连续造粒釜。
(4) 3B901.c.2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石墨化设备:箱体炉、艾奇逊炉、内串炉、连续石墨化炉。
(5) 3B901.c.3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包覆改性设备:容积大于300L的融合包覆设备、容积大于60m³的喷雾干燥设备、桶体直径大于0.5m的化学气相沉积(CVD)回转窑。
(6) 3E901.b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造粒工艺、连续石墨化技术、液相包覆技术。
如第58号公告在暂停期届满后恢复实施,或主管部门另行发布同类管制规则,汽车行业相关出口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在暂停实施期间,企业仍应保留物项识别、技术参数核查、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尽调等内部合规程序,以便应对政策恢复或调整。
(三)对企业的可能影响
锂电池材料厂商需评估现有技术及产品是否落入管控范围。
从技术指标维度看,以电池用磷酸铁锂压实密度≥2.58g/cc为标准,该技术指标控制在当前国内龙头企业的技术水平附近——德方纳米第五代高性能磷酸铁锂材料粉体压实密度已达2.70-2.75g/cm³,第四代高压实密度产品也已实现批量出货;湖南裕能CN-5系列、YN-9系列等新产品出货占比快速提高,主流应用规格压实密度集中在2.4-2.55g/cm³区间,与2.58g/cc门槛仅一步之遥。这意味着国内企业可以通过许可机制出口处于行业前列的技术,但无法输出最尖端技术。
从产品能量密度维度看,目前主流动力电池产品(三元电池250-290Wh/kg、磷酸铁锂电池<210Wh/kg)通常低于第58号公告列示的300Wh/kg门槛;半固态和全固态电池如达到或超过该能量密度,需持续关注第58号公告暂停期届满后是否恢复实施或被新规替代。对于海外合作伙伴要求提供生产工艺支持的情形,还可能同时触发限制出口技术许可、两用物项技术出口许可或数据出境合规评估等义务。
从行业竞争格局看,此次对高端磷酸铁锂、磷酸锰铁锂制备技术以及锂矿冶炼、提取技术的出口限制,有助于避免核心技术泄露,防止国内企业陷入过度竞争,使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保持竞争力和利润空间。整体上,此次《目录》修订,技术出口采取的是“限制性”政策,并非完全禁止,短期内对产业发展与国际合作的影响相对较小。
四、出口许可申请流程与合规要求
(一)技术出口许可申请流程
技术出口许可和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应分开判断。对于《目录》内限制出口的技术,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及配套办法办理技术出口许可;实践中,相关申请通常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对于纳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且处于有效实施状态的物项、技术或服务,出口经营者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已实现全流程无纸化,可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办理。
1.申请材料准备
首次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通常需要提交申请表、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身份证明、合同或协议、技术说明书、最终用户证明(含中文译件)、最终用户简介(含译件)等材料。限制出口技术许可则应围绕拟出口技术的具体内容、权属、交易安排、接收方、最终用途及是否落入《目录》控制要点准备申请材料;两类许可的材料逻辑相近,但法律依据、审查对象和受理路径并不完全相同。
2.申请表填写关键要点
出口经营者在填写申请表时,需要重点关注合同号、最终目的国或地区、最终用户等信息的准确性与一致性。在商品信息部分,须对照管制清单选择正确的管制编码,并在技术描述中逐项列明关键指标(如电池能量密度、压实密度、克容量等技术参数),最终用途描述需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完全一致。
3.审查周期
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出口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但是,对国家安全和利益有重大影响、需报国务院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出口,不受该期限限制;鉴别、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等时间也可能依法不计入审查期限。企业在进行项目规划时,应充分考虑该时间周期及例外情形对项目进度的潜在影响。
(二)海关申报特殊要求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三)合规风险提示
两用物项出口合规绝非简单的“办证通关”,而是贯穿供应链、研发链、管理链的系统性工作,一次误判或申报疏漏,就可能导致货物滞留、供应链中断、高额经济处罚,甚至触发刑事调查。
五、多重监管制度的联动效应与风险叠加
当前中国汽车行业的技术出口管理已从“条块分割”走向“体系联动”,各条线之间的要求相互交织。汽车企业常见的两类技术出海场景尤其值得关注:
(一)技术许可与技术转让中的特别风险
限制类技术未经许可不得出口,禁止类技术不得出口。对同一交易同时落入《技术目录》和有效实施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情形,原则上需要分别满足技术出口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要求。此外,技术许可协议中包含的技术参数、测试数据、工艺数据等如涉及汽车数据处理或重要数据识别规则,还需另行评估是否触发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合规或其他数据合规义务。
(二)通过技术许可支持海外合作伙伴发展自主品牌
海外合作伙伴利用中方技术开发自主品牌车型,技术出口的方式可能以服务费、技术使用费或许可费等形式体现,实质上是技术知识的跨境转移,须审查是否涉及限制类技术。在技术许可协议中,建议明确约定技术出口的合规义务归属,要求海外合作伙伴配合中国出口管制审查,包括提供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等文件。
六、合规应对措施
(一)建立内部出口管制合规管理体系
参照国家出口管制合规指引,建立涵盖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人员培训、内部审计的系统性合规体系。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六条,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鼓励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出口通用许可等申请予以优先处理。
(二)建立技术出口合规审查机制
在技术出口前对技术数据包、许可协议进行合规审查,确保不触碰监管红线,针对不同技术类别建立分类审查流程。审查要点应包括:技术是否落入《目录》禁止或限制出口范围;出口的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技术指标是否接近管制阈值;海外合作伙伴的背景和最终用途是否合规。
(三)及时更新内部合规知识库
建立政策动态监测机制,密切关注商务部、科技部等主管部门的最新公告和清单修订。尤其关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动态更新。商务部将根据科技发展变化形势和管理实践需求,继续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四)探索与合规专业服务机构深度合作
引入专业律师事务所、咨询机构,在重大技术出海项目前进行全面合规尽职调查,并定期开展合规审计。对于首次涉及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的企业,建议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完成申请材料的编制和提交。
七、未来发展趋势与前瞻研判
展望未来,中国汽车行业技术出口管理体系将呈现几个明确的发展趋势。首先,管制范围存在继续拓展的可能,但具体新增领域仍应以商务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等主管部门正式公告为准。其次,监管工具将持续精细化,从单纯的技术管控逐步扩展到产品、设备、工艺的多维联动,形成“技术—物项—产品”三位一体的管控网络,各条线之间的联动将日趋紧密。与此同时,国际合作与制度博弈将长期并存——中国在加强对核心技术出口管控的同时,也在积极推动技术标准互认和检测认证互信体系建设,力求在保护核心利益与拓展海外市场之间实现平衡。企业合规成本将持续上升,但市场确定性也将随之增强。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明确,企业将拥有更清晰的合规指引,然而相应的合规管理投入和维护成本也必然持续增加。对于汽车行业而言,合规能力本身将构成新的核心竞争力,成为企业在全球技术竞争中行稳致远的关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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