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是否会被追缴、如何保障被告人家属的合法权益、留住应留份额,是委托人非常关心的问题。本文从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梳理
职务犯罪办理过程中,如果家属积极退赃,全部非法所得在判决前均扣押在案,则不存在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因此,我们围绕“被执行人未足额退赔违法所得”进行梳理,见下表:
规定 | 法条规定 | 重点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 第445条第2款:对判决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 追缴违法所得不能的,应责令折价赔偿。 |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 | 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的途径解决。如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应责令退赔。无法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 第41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 第102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共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 第251条第1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 第4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12条第1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 第20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表1: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梳理
二、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不能阻却追缴违法所得,夫妻共同财产有被执行的风险
通过上文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梳理,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结论,被执行人未足额退赔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被执行的。司法实践也印证了这一结论,案外人以财产是合法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等理由提出执行异议的,不能得到支持。
在本系列文章第三篇《职务犯罪财产性判项的履行与减刑可能性关系探讨》(点击可阅读原文)中分析了“余甲、沈乙、董丙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该案判决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封了余甲名下的某小区房产。余甲之妻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甲名下房产的查封,理由是:余甲名下是夫妻共同的合法财产,不能成为追缴违法所得的标的物。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余甲在执行财物不足以满足全部财产性判项,法院即可对其所有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查封房产登记在余甲的名下,无论是否夫妻合法共同财产,法院予以查封并无不当。[1]
三、法院在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遵循“整体查冻扣、保留应留份额”的处置方式
刑事涉案裁判执行涉及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拍卖、变卖、抵债等处置两个环节。在采取强制措施阶段一般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整体查冻扣,但在处置环节,法院应保留夫妻另一方应有的份额,保障其作为房屋共有人的相关权利,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如:
在黄甲受贿、徇私枉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2],法院对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两处房产进行了整体查封,黄甲之妻杨乙提出执行异议[3],认为该两处房产是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被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查封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在处置该房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保留杨乙应有的份额。
在蔡甲贪污罪、受贿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案中[4],法院对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处房产进行整体查封,蔡甲之妻佘乙提出执行异议[5],认为自己对该房有50%所有权、是佘乙的唯一住房,要求解除查封、中止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房产均为执行依据载明需处置的房产,房产为不可分割,执行法院对其整体查封并无不当,但在处置时应当保留案外人佘乙享有的份额。关于佘乙提出唯一住房问题,若复议申请人及被执行人确无其他住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在处置查封房产时,应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以保障其居住权。
在门甲受贿案中[6],法院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两处房产进行了整体查封,门甲之妻赵乙提出执行异议[7],认为该两套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产再执行,其中一套系门甲父母唯一住房。法院审查后认为,案涉房屋性质上属不可分割物,执行法院整体处置案涉房屋并无不当。被执行人名下的两套房屋具备分割条件,按照面积计算,其中一套房屋的价值属于赵乙享有的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不应一并拍卖前述两套房屋,裁定拍卖两套扣押房屋中的一套。
案例 | 刑罚 | 案号 | 家属主张 | 裁定结果 |
黄甲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财产案 | 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0万元;继续追缴黄甲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208.621888万元 | (2021)桂执复248号 | 夫妻共有两套房产,案外人杨乙请求解除对两套房产的查封。 | 驳回杨乙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查封。 |
蔡甲贪污罪、受贿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案 | 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退赔被害单位损失。 | (2020)黔03执复112号 | 被执行人蔡甲名下有两处房产,其中一套为夫妻共同财产。案外人佘乙(蔡甲之妻)、蔡丙(蔡甲之女)请求解除查封措施,并中止本案执行。 | 驳回复议申请。 |
门甲受贿罪案 | 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1513.874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2021)川01执复170号 | 被执行人门甲名下两套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案外人赵乙请求停止对房屋的执行。 | 拍卖被执行人门甲名下一套房屋,保留另一套房屋为案外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 |
表2:上述案例基本情况
综上,司法实践中,在职务犯罪案件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退缴义务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一方对财产强制措施提出异议,要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审查后依法处理。以夫妻共同财产、合法财产为异议理由的,法院通常不予认定;对应予以保障的份额,法院通常能够予以认定,在执行中保障共有人的相关权利,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1] 案号:(2017)苏01执异56号
[2] 案号:(2019)桂08刑初6号
[3] 案号:(2021)桂执复248号
[4] 案号:(2019)黔03刑终561号
[5] 案号:(2020)黔03执复112号
[6] 案号:(2016)川0108刑初707号
[7] 案号:(2021)川01执复170号
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35-36层
电话:+86 10 8587 9199
上海
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89号长宁来福士广场T2办公楼17层03单元
电话:+86 21 6289 8808
深圳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荣超经贸中心4801
电话:+86 755 8273 0104
天津
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14号观塘大厦1号楼17层
电话:+86 22 8756 0066
南京
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12号7号楼知识产权大厦10层1006-1008室
电话:+86 25 8370 8988
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融岛华仕中心B座2楼
电话:+86 371 8895 8789
呼和浩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5层
电话:+86 471 3910 106
昆明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恒隆广场11楼1106室
电话:+86 871 6330 6330
西安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1号绿地中心B座39层
电话:+86 29 6827 3708
杭州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黄龙国际中心B座11层
电话:+86 571 8673 8786
重庆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2号国金中心T6写字楼8层8-8
电话:+86 23 6752 8936
海口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11楼
电话:+86 898 6850 8795
东京
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虎之门一丁目1番18号HULIC TORANOMON BLDG.
电话:0081 3 3591 3796
加拿大
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省夏洛特顿市皇后街160号
电话:001 902 918 0888
Copyright 2001- 2020 Anli Partners.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23788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2603号
法律咨询电话:400-800-5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