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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保护被征地人权益 细化征收补偿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此次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对征收、补偿问题作了如上规定。

对于人们关心的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由于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应当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草案规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详细规定。期待有关部门出台的补偿细则能切实体现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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