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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房产证难办,是现在许多购房者共同面对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办理房产证,需要面对十分繁琐的手续,需要跑国土、房管等多个部门,办理中途往往还要补充各种资料。据了解,目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转让和抵押的登记机构有好几个部门,既导致了重复登记、资料分散、资源浪费、当事人负担增加等问题,又不利于登记制度的健全。
        专家指出,不动产登记是建立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物权公示这一物权法的重要原则,在不动产领域就需要依靠登记制度来保障。针对房屋产权登记这样的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不动产登记,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的制度。
        此外,物权法还根据权责平衡的原则,明确了登记机构的义务:“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登记费用问题也是群众关心的话题。为此物权法二十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此条款将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中的收费行为,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防止有关部门通过登记收费搞“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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