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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现实生活中,公共财产受到不法侵占、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现象比较严重,目前的物权法从多方面强化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一是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确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二是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三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四是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五是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行使所有权
        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等法律,均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因此,物权法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与现行的管理体制相一致,也符合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这样的政治体制。国家财产属全民所有,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依法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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