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每次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
1.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20%。
2.出租房屋财产的财产租赁所得,还准予减除持有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在出租房屋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教育费附加和能够提供合法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房屋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这里所说的“修缮费用”,以每次允许减除800元为限,一次减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减除,直到减除完为止。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财产原值的确定。一是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是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三是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四是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五是其他财产原值,参照以上四种办法确定。上述财产原值的确定,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2.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卖出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如营业税及其附加、中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等。
3.转让债权的,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该种类债券的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再加上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用公式表示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