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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为应纳税额。各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分别为: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费用减除的具体标准为:

  1.在北京,中国公民,每人每月减除费用1600元。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中国公民,国内远洋运输船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任职、雇的外国专家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其减除费用标准为:在减除费用1600元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即每人每月共计可减除费用4800元。

 

  二、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2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3
.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4
.清算所得应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及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二)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成本、费用”是指其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  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1600 x12(个月)”费用标准后的余额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说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    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分次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即一次取得数月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加上此期间各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1600 x所属月份数”,得到的结果为该分次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如果上述一次性或分次取得的经营所得中“工资、薪金”部分已经缴纳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对该已经缴纳部分予以扣除。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每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扣除费用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

  1.每次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所得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2.对个人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3.对个人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允许扣除有合法凭证证明其按规定上交派遣单位部分。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每次取得稿酬收入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次计算纳税,即以每次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为一次,以每次应纳税所得额,依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再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负是14%,即:20%×(1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每次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

  1.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2.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每次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000年开始不减除费用。

  股份制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的,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纳税,并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以每次收入额依20%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每次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

  1.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20%

  2.出租房屋财产的财产租赁所得,还准予减除持有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在出租房屋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教育费附加和能够提供合法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房屋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这里所说的“修缮费用”,以每次允许减除800元为限,一次减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减除,直到减除完为止。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财产原值的确定。一是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是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三是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四是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五是其他财产原值,参照以上四种办法确定。上述财产原值的确定,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2.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卖出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如营业税及其附加、中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等。

  3.转让债权的,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该种类债券的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再加上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用公式表示为: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准予减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进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缴纳的税、费÷购进该种类债券的数量)×一次卖出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十、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应纳税额,按次计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20%税率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十一、税收抵免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抵扣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应税所得,依照该应税所得来源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当纳税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取得的应税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境外应税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应税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的应税项目,依照中国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依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地区内的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从中国境外或地区取得的应税所得,在该国家或地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如果低于依照上述的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额;超过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的税额,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中的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的余额中抵扣,抵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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