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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2)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薪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税率表确定。
(3)几种特殊情形
A.行权所得境内外来源的划分及纳税义务
对跨境工作的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行权所得,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首先要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
来源划分方法: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是指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纳税义务判定:个人来华后以股票期权形式收到的工薪性质所得,凡能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工资制度及股票期权计划实施办法,证明上述所得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工作所得的,可仅就其中属于在华期间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按行权所得计税。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也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机构、场所负担的,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
B.一年内多次取得行权所得的汇算
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本年度首次取得时,按行权所得的计税公式计税;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时,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