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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买卖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根据《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及《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及目前北京市商品房买卖的交易现状,就个人购买北京市商品房(住宅)的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简要介绍如下:

一、关于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界定

根据《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个人在购房及销售普通住房时,均可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性政策。

二、个人购买商品房时所涉及的相关税费

印花税:总房款的0.5‰;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契税:普通住宅为总房款的1.5%;非普通住宅为总房款的3%。依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或者按照双方约定承担。

产权证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于收取工本费,共有人每增加一本增加10/本工本费。

三、商品房预购人在取得所购商品房的产权证之前,不得转让所购商品房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在取得所购商品房的产权证之前,不得转让所购商品房。

四、个人在取得所购商品房的产权证后,如出售商品房需缴纳的相关税费

印花税:总房款的0.5‰;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契税:普通住宅为总房款的1.5%;非普通住宅为总房款的3%。依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或者按照双方约定承担。

营业税(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率为5.5%;依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自20056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时隔不久,国六条及九部门联合制定的细化政策《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十五条)又规定了从200661日起,把时间界限延长至5年,购买住房后的时间不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是否计税有所差异:

个人住房

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让

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金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出售普通住房

超过5年(含5年)

转手交易

免征

个人出售非普通住房

超过5年(含5年)

转手交易

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商品房的购买时间从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起算。

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购买商品房并取得产权证后,如出售,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0%;应纳税所得额为商品房销售款,减去购买价款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销售额-购买价款-合理费用)×20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个人需持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手续。实际上到目前为止,销售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并没有全面实施,而只是在个别地域范围内试运行。

购买上市央产房的还需交纳土地出让金:它是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根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由买受人/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

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费:目前北京市适用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收费标准是80/户。

产权证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于收取工本费,共有人每增加一本增加10/本工本费。

土地增值税: 所谓土地增值税,是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净增值额征收的税种,根据增值幅度不同,房地产增值税的税率在30%至60%之间。早在1993,国务院已规定了这一税种。不过,由于实施细则的长期缺失,各个地区对于土地增值税部分基本上要求房地产企业按照预(销)售商品房收入1%至2%的比例进行预征,北京目前的预征比例为出(预)售收入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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