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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信息
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七大变化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同我国1999年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比,15日正式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七大变化,包括适用范围的扩大、期货市场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的改进、对国有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的调整、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等。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介绍,近年来,监管部门和期货交易所的各项制度在逐步完善,风险控制水平不断提高;期货市场运作比较规范,在为国民经济服务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旧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期货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需要。
1. 旧条例只适用于商品期货交易。随着我国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特别是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逐步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的条件和时机趋于成熟。新的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只适用于商品期货扩大到适用于商品和金融的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
根据新的条例,商品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同时还考虑到金融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期货公司也已明确定位为金融企业,因此删除了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适应金融期货交易结算的特点,增加了期货交易可以实行现金交割的规定。
2. 针对现阶段期货市场风险特征,新条例要求期货市场进一步加强基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风险控制制度: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建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对保证金安全实施每日稽核、严密监控,及时发现挪用保证金的行为。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财务监管指标体系。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各类业务规模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监管指标做出规定,全面反映和评估期货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状况,及时监测和预警财务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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