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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信息
最高院法官解读破产法
来源: 作者:
在个案指定管理人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第一是清算组适用的案件,由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存在诸多弊端:行政色彩浓,不是侧重于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政府部门派出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只是兼职,清算组清算效率没有保障;清算组作为临时性组织,没有责任财产,成员系无偿工作,对清算组违法失职行为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基于以上原因,由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应有所限制,但是考虑到新旧企业破产法适用的衔接、一些法律的规定以及一些特殊案件的需要,企业破产法保留了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形式。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对清算组适用的案件范围作出了界定。第二是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设计了三种指定方式,一是随机指定方式,二是竞争方式,三是接受推荐方式。随机产生是主要指定管理人的方式,以避免在指定管理人的环节中过多的人为干预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有些同志认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工作情况复杂,对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的管理人能否与破产案件难易程度相适应产生疑虑。我们认为:首先,随机指定方式针对的是一般破产案件,对于重大疑难或专业性强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件本规定还规定了其他的指定方式;其次,随机指定方式指定的范围限于管理人名册,人民法院在编制管理人名册时,即对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了筛选,编入名册的管理人应能具备一般破产案件的管理工作能力;第三,随机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已经为破产案件审判实践所使用,在其他审判、执行案件中,也采取此种办法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效果良好;第四,其他国家和地区为公平对待管理人也有采取轮候的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做法。因此,我们认为,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可以公正高效地完成管理人的指定工作。
问:管理人的报酬为什么只规定了按可供分配的财产价值总额按比例收取,而没有规定按时计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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