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括地说,加勒比地区除几个有开采性资源的岛屿如牙买加、特多等国家外,其他较小的岛屿如安圭拉、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百慕大、开曼群岛、多米尼克、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家和地区都有离岸金融业。他们的自然地理条件基本相似,没有或少有独立的加工业,国内消费品以进口为主,国民收入基本以旅游等服务业为主要来源,如安提瓜等小岛的旅游业收入基本占GDP的80%左右,他们都想方设法通过扩大服务业领域以增加就业,从而进一步增加国民收入,离岸金融业出现后,都成为这些国家的新兴行业。他们纷纷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以鼓励和规范离岸金融业的发展。其中,巴哈马是世界头号离岸金融中心,同阿拉伯地区的巴林等被称为世界上最主要的离岸金融业集中地带。巴哈马1998年通过的《信托法》对离岸金融业的各个相关环节和有关从业人员的职责范围等做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他们还采取措施拓宽离岸资金的投资渠道并在汇率及税收等方面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以吸引更多的离岸资金。
加勒比地区离岸金融业的运作方式和特点
离岸金融业的通常做法是:离岸业务提供国对在其国内注册的离岸公司或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提供免税待遇,注册公司只通过律师或会计师等在注册国办理注册手续并代理相关业务,政府对注册公司只收取一定的注册费、注册代理费、董事提名费和受托费等有限的费用。实际上,离岸公司只在注册国注册,并不一定在那里从事实质性的业务经营活动,仅通过注册国过一道财务上的手续而避开来源国的税收监管,把资金用于境外经营业务,从而达到规避本国税收的目的。同时,各离岸金融业务提供国都制订相应的严格保密法律法规,以保证这些公司的隐私权。加勒比地区各国的离岸金融业运作方式大体也是这样,他们都制订了相应法规并不断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如安圭拉制订了《国际商务公司协调法》并推行在线注册等、安提瓜制订的《国际商务公司法》并成立了国际金融行业管理局、巴哈马的《信托法》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