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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概念来源于英美普通法上的“Takeover”与“Acquisition”。“Takeover”一词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定义是取得控制权或经营权,而不一定限于转移绝对的所有权。收购是指一家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资产,以获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该公司的法人地位并不消失。
无论是公司的合并还是收购,都与公司的管理层――公司的董事会和公司的股东大会息息相关。对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攻击中,常用的办法为“代理权之争”(Proxy Fight),即收购方公司设法向目标公司的公众股东发出请求,其中包括详细的、具有说服力的代理请求说明(specification of solicitation),从而争得股东的投票代理权,以此对抗目标公司中对并购持反对态度的势力。
收购的策略复杂、繁多,需要结合双方公司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购策略,下面介绍公司并购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的分类:
1. 按照公司收购标的的不同,收购分为两种:资产收购(Asset Acquisition)和股份收购(Stock Acquisition)。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公司购买另一家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其收购标的为目标公司的资产,对价为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股份收购则是指一家公司直接或简介购买另一家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份,从而成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其收购标的为目标公司的股份,对价为现金或有价证券等。
2.按照公司收购实现方式的不同,收购可以被分为协议收购(Individually-negotiated purchases)和要约收购(Tender Offer)。
协议收购是收购者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商的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从而达到控制该上市公司的目的。收购人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要约收购(即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买卖交易使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若继续增持股份,必须依法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以收购者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数量为标准进行的划分,还可分为部分要约收购和全部要约收购。部分要约收购和全面要约收购都要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但前者中收购者计划收购的是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一定比例的股份。要约收购中还存在收购竞标的情况,即目标公司发出并购公告,收购公司提出自己的方案,以竞标收购。
3. 按照收购是否取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可分为友好收购(Friendly takeover)和敌意收购(Hostile takeover)。
敌意收购中存在利益冲突,即目标公司管理层、目标公司股东和收购方的利益存在冲突的情况。因此实践中出现了收购的攻略及防御措施,在公司法和相关法制框架下的防御措施能够有效地捍卫各方应有利益。
4.按照收购过程中融资方式的不同,公司收购中还存在一些特殊形式,如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LBO)、管理层收购(MBO)等等。杠杆收购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被公司管理层或者外部投资人利用从投资银行家或者经纪人处取得之短期资金进行收购,期间通常利用目标公司的资产设置担保。管理层收购指目标公司管理层对其进行的收购,或者外部实体收购目标公司,而目标公司管理层在其中拥有实质性的资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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