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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通过其子公司掌控目标公司的业务和资产,而并非直接地控制目标公司。
此种兼并的优点在于:可以避免由兼并公司的股东会表决,因为新设立的下属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股东就是兼并公司(母公司)。母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子公司的兼并事宜;此外,兼并公司对消失公司的债务只承担间接责任。
此种方式的优点为,可以消除小公司股东在小公司中的私人利益。所有小公司股东都被转变成大公司的股东。同时,以此种方式收购小公司不需要经过大公司的股东的同意。
b.反三角合并(Reverse triangular merger)
这种兼并方式和一般的三角合并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收购方的子公司并入到了目标公司,而不是目标公司并入了收购公司的子公司。
例如,大公司组建了一个子公司――下属公司。大公司持有下属公司的所有股份,而下属公司持有一定数量的大公司股份。下属公司和小公司合并,但是在此兼并情况下,下属公司消灭,小公司继续存续。换句话说,依据三方当事人达成的兼并协议,大公司会将其持有的下属公司的股份转换为小公司的股份;同样依据兼并协议,原小公司股东将其持股份转换为大公司股份。在此过程中,下属公司的资产表现形式为大公司股份,而大公司为下属公司的唯一股东,当下属公司与小公司完成了股份转换后,小公司股东持有的为大公司的股份,例如,小公司可以选择实行“股份换资产式兼并”(Stock for assets)(下属公司的资产即为大公司的股份),因此,结尾,小公司成为了大公司的子公司,小公司的股东手中持有大公司股份,大公司持有小公司股份。
当所有的交易完成之后,小公司的原有股东最终持有的为大公司的股份,并且小公司成为大公司的子公司(小公司原有股东对其资产享有所有权)。此时,大公司的股权结构变为由其原有股东和小公司股东持有其股份。产权结构变为,其原有资产和小公司资产,小公司拥有其自有资产。
反三角合并的优点有:第一、在反三角合并中,所有的小公司的股东会被强制接受大公司的股份,而不管他们是否愿意;第二、反三角合并中兼并公司则有很大的自由度来限制小公司的债权人对其原有的资产行使权利;最后,因为目标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而继续存在,那么目标公司的资产和各种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与目标公司消失的情况相比,更可能保留其完整性。例如,小公司有可能享有有价值的合同权益、租赁权益、执业执照等等。如果小公司享有利润,并已经缴纳相应的税款,任何兼并后的损失都可以与小公司收购前的利润相抵,这样小公司可以享有税收方面的优惠待遇。
B.出售式兼并(Sale-type transactions)
与并入式交易相对,出售式兼并中,目标公司股东的股份被现金买断(cash out)。其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出售其持有的证券利益,或者可能采用现金和债结合的支付方式(例如,无担保债券或者优先股)。关键在于目标公司股东不再对目标公司或者收购公司的资产享有任何普通股权益。出售式兼并包括两个主要类型:
a、资产出售式兼并(Asset Sale)
这种方式实质上是目标公司行为的结果。目标公司出售资产,然后对目标公司实施清算,同时将出售所得按比例分配给公司的股东,即资产-出售-清算(asset-sale-and-liquidation)。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批准出售其所有或者相当于所有的资产给收购方。这种交易需要经过目标公司股东中多数股东的同意。目标公司将资产转让给收购方,得到的是现金(或者是债权)。典型的情况是,对目标公司实施解散,以清算、分配的形式,将其所持有现金或者债权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给股东。
b.股份出售式兼并(stock sale)
在股份出售的情况下,目标公司没有做出任何公司行为,而是兼并方从目标公司股东的手中购买股份。目标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股东出售其持股,可能会伴随后续的“收尾兼并”,即将目标公司并入兼并方公司中。在兼并方公司取得目标公司所有或者实质多数的股份之后,目标公司有可能被解散。
c.资产出售式兼并与股份出售式兼并的比较
资产出售技术赋予兼并方更加干脆利落的排斥目标公司小股东的途径。在资产出售中,兼并方将对价直接交付给目标公司,取得资产并排斥掉(Squeeze out)公司的中小股东。在此过程中,目标公司董事会拥有决定权,其出售资产行为无需经过目标公司全部股东的同意。
然而在股份出售中,兼并方很有可能得不到所有目标公司股东的支持,兼并方接下来需要对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承担信义义务。因为其与目标公司的每一个股东发生交易关系,目标公司多数股东或者全部股东对股份的出售是兼并成功的基础,因此,此种兼并行为需要目标公司股东的多数或者全部的支持,基本上只存在于理论中,可行性较差。
因此如果能够得到目标公司的董事会的支持,从给予兼并方对目标公司的业务全部控制的角度讲,资产出售交易明显优于股份出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