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的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公司的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的最大区别在于,新设合并中的两个合并公司在合并后主体资格消失,为消失公司,而吸收合并中兼并方得以存续,成为存续公司,而被兼并方主体资格消失。
(一)新设合并
公司的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 of Corporations)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个新公司,新公司取得和承担原公司全部权利、义务和责任,原公司随之终止。
新设合并行为的法律效果包括,每个消失公司的股票(份)都转化成新设公司的股票(份)、债务或其他证券,或全部或部分地转换成现金或其他资产。
新设合并的条件是参与合并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指定合并计划(该计划须经股东批准),并由新设公司报政府工商管理部门存档。除此之外,合并章程将成为新设公司的设立章程。
然而,事实上,新设合并也可以算作吸收合并,即把新设公司看成存续公司,两个消失公司并入存续公司,存续公司取得、承担消失公司全部权利、义务和责任。但是,《中国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合并包括两种方式,即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将其区分开来,应该是将新设合并中的新设公司和吸收合并中的存续公司区分开来,新设公司因合并而设立,而吸收公司中的存续公司则在合并之前已经存在,且非因合并而
(二)吸收合并
公司的吸收合并,又称公司的兼并(Merger of Corporations),指兼并者,即存续公司继续保留法人主体资格,其取得被兼并者,即消失公司的资产,承担消失公司债务,消失公司被解散,丧失法人主体资格。
吸收合并按照法律结果的不同可分为并入式兼并(Merger type deal)和出售式兼并(Sale type deal)。并入式与出售式兼并重要区别之一为法律效果不同。并入式交易中,目标公司的股东取得存续公司股票。而在出售式交易中,目标公司的股东取得现金。二者另外一个区别是,并入式兼并的行为主体为兼并公司,即主动权、决定权集中在兼并公司手中,而出售式兼并中行为主体为目标公司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主动权、决定权也相对集中于目标公司和其股东手中。这决定了兼并实施过程中双方公司的表决机制,即在并入式兼并过程中,目标公司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有可能是非必需的,而在出售式兼并中,则为必需。
在实践中,还存在小规模兼并(small-scale 或者 whale-minnow mergers)、简式兼并(Short-form merger)和混合兼并(Hybrids)。在美国,对于收购双方的股东都需要批准收购兼并事项这一原则来说,存在两个关键的例外。第一个就是小规模兼并,或者被大家形象的成为鲤科小鱼似的兼并。第二个是简式兼并,简式兼并是指,如果一公司持有另一公司绝对多数的股份,以至于他们基本上是母子公司的关系,那么被持股公司并入到持股公司则无需任何公司的股东的同意。混合兼并中包含了法定兼并,但其本身又不是单纯的法定兼并,同时包括股份置换、股份置换资产、涉及收购方的子公司的三角合并。
A.并入式兼并
在并入式兼并中,兼并方公司所支付的代价均为兼并方公司股份。按照具体的目标公司支付对价的不同,和兼并中具体方式的不同,并入式兼并中包括四种技术措施:
1 法定兼并(Statutory merger)
法定兼并是最基本的兼并方式,指一公司并入到另一公司中,原公司,即“消失公司”的法人资格终止,存续公司继续拥有法人资格。此种情况下,两公司股东会分别批准一个“兼并计划”,声明目标公司将并入兼并公司,同时规定兼并公司股份和目标公司股份的兑换率。在股东会决议后,目标公司股东将别无选择,只能批准该计划。对于兼并公司的股东来说,股东会决议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在增发后股东手中股份会不会遭到稀释。在得到批准之后,大公司将向其主管部门提交兼并计划。依据兼并协议,大公司将向小公司的股东发行新股。在此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后,大公司取得小公司的所有资产和债务。所有小公司和第三方的合同关系将转变为大公司和第三方的合同关系。大公司则是上文所指的存续公司,小公司则是消失公司。
法定兼并的关键特点,特别是在和出售式交易相比较时,目标公司股东非因取得现金而退出(cash out)――然而,他们仍然通过持有股份参与进来,虽然这种参与被融合在新合并的公司,而不是单单的在原来的小公司。
2.股份置换式兼并(stock-for-stock exchange,stock swap)
股票置换的本质是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每一个股东进行单独交易,而不是与目标公司合作制定一个兼并计划,收购方将增发的股份出让给目标公司的股东,以置换目标公司的股份。例如,大公司决定通过股票置换方式收购小公司。大公司给出条件,每股目标公司的股票可以置换收购方两股收购方两股新股。小公司的股东拥有是否置换股票的独立的决定权。大公司可以提出以小公司的50%以上的股东同意置换为条件。在一些州,如果小公司的多数股东同意置换,反对股东也只能跟随行事,置换其手中所持股票。
3.股份置换资产式兼并(Stock for assets)
这种交易一般分为两步,第一步,兼并方给付目标公司股票,而目标公司将其所有或者实质性全部资产交付给兼并方。第二步,目标公司解散,并将收购方交付的股票分配给公司的股东。如果两个步骤都一一完成,实际结果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兼并而言则是不确定的。在第二步后,(如果第二步的情事发生)小公司解散,并将大公司的股票分配给其股东,大公司的股东结构将发生变化,此时的股东变为其原有股东和小公司的股东。其资产由其原有资产和小公司的资产组成。当然,第二步的发生并非必然。
4.三角合并(Triangular Merger)
三角合并因为其中包括三方主体的行为而得名,而非一般情况下的两方:收购方,一般是一个为三角合并交易而专门设立的子公司和目标公司。这里,我们讨论三角合并的两种形式,“正向三角合并”或者“传统式三角合并”,和“反三角合并”。
a、“传统式”或者“正向”三角合并(Forward triangular merger)
在传统式三角合并中,收购方公司为交易目的而创立一个子公司。通常情况下,子公司除了持有母公司的股份,没有任何资产,其同时向其母公司发行其自己的股票作为回应。目标公司因而并入收购方的子公司中。但是与一般的兼并行为不同,目标公司的股东接受的不是存续公司(子公司)的股票而是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的股票(收购方)。最终结果与目标公司直接并入收购方的方式相同,收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