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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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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用地转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须经国务院审批的 1、单独选址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注明经国务院批准字样的建设用地);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注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字样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 2、 批次选址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分批次建设用地。 (二)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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