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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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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征用土地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两种,其权限规定不同,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的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这就是说新土地法将征地权和农用地转用权上收至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取消地市县的征地权及农用地转用权,根据规定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的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不能再作出对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的建设项目进行用地规模限制。 一、土地征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土地征用可以划分为二种类型:单独选址和批次用地。 办理单独选址的土地征用: 1、单独选址程序: 由市国土局的耕地保护处受理,并负责审查材料、现场踏查等、提出上会意见或方案;报局长办公会审定;缴纳相关费用,耕保处按批次组件(每批次必须有三个以上项目用地),耕保处起草《一书四方案》;市政府签发《一书四方案》,呈报省政府(国务院),省政府(国务院)批准后;委托征地事务所或统征站办理统一征地手续;由耕保处办理批文并以市府名义发布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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