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91年4月14日签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建立商标国际保护制度。该协定曾经六次修订,包括1900年布鲁塞尔修订;1911年华盛顿修订;1925年海牙修订;1934年伦敦修订;1957年尼斯修订;1971年斯德哥尔摩修订。这个协定是一个多边的国际条约,其宗旨是在协定成员国间建立商标国际注册的体系,简称为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中国于1989年10月4日正式加入(1971年斯德哥尔摩文本)。
长期以来,由于该协定存在一些固有的缺憾,致使许多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都未能参加,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积极推动下,1989年6月27日终于签定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该议定书在中国作为第四个国家加入后于1995年12月1日生效。
虽然还有许多非常重要的相关国际条约,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商标法律条约》,但鉴于本文是以上述条约为基础探讨商标的国际保护问题,对于其它相关国际条约,在此就不在赘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