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GLISH
-
中文版
-
首 页
关于安理
安理服务
安理业绩
安理成员
安理要闻
安理图文
安理研究
法律在线
国际合作
联系我们
房地产综合业务
公司法律事务
企业上市
并购重组
金融保险
国际投资
国际贸易
离岸业务
文体娱乐与传媒
知识产权
劳动与权利保护
婚姻与继承
互联网信息技术
诉讼与仲裁
刑事辩护
房地产综合业务
公司法律事务
企业上市
并购重组
金融保险
国际投资
国际贸易
离岸业务
文体娱乐与传媒
知识产权
劳动与权利保护
婚姻与继承
互联网信息技术
诉讼与仲裁
刑事辩护
申请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来源: 作者: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
上一篇
-
-
下一篇
-
司法部
中国法院网
Federico De Vittori
北京律师协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法院网
律师在线答疑
中国律师网
中国政法大学
首都律师
法制晚报
北大法意
家宝网
中国法制网
北京工商联厨卫商会
Copyright © 2007 anli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内容著作权归安理律师事务所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京ICP备05023788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9层 电话:8610-85879199 传真:8610-85879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