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
|
来源: 作者: |
举证责任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由原告举证。下列情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举证。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