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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名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 

         问:半年前,我离开老家外出打工,钱包和身份证在火车上被小偷偷走。由于回老家补办身份证太麻烦,我根据街头的广告,化名“兰晓敏”,找假证贩子办了个假身份证,并持此证与某家具厂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厂上班5个月后,我发生工伤,左手被机器锯断。家具厂老板在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后,只愿再付给我10000元。我坚决不同意,要求家具厂按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对我给予赔偿。但老板说:“你用假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既然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故你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请问:用假身份证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兰晓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可见,你虽然以假身份证的姓名与家具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构成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家具厂老板的说法毫无法律依据。
        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有一点基本事实必须认定:你以“兰晓敏”的名义,在家具厂已上班5个月,即使你进厂时没与家具厂签订劳动合同,但你已与家具厂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由国务院公布、于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而你是上班时间在车间里操作机器时受到的伤害,显然应认定为工伤。你要求家具厂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赔偿,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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