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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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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
关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排污企业最具举证能力加以证明。如果其明确承认因果关系,当然不需举证;如果其意图否认因果关系,则应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若加害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加害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这种情形下,将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如果被指控的加害人(通常是排污企业)既不能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能否认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那么排污企业就必须承担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 四、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污染赔偿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不仅直接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污染赔偿诉讼,而且,对于环保部门依当事人的申请调解处理环境污染赔偿纠纷,以及调查取证和证据的审核、认定等工作,同样具有重要指导价值。地方环境执法人应当全面学习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证据规则,并用以指导环境执法,提高环境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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