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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BOT项目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定价问题明确作出规定
我国电力和公路交通收费在以前是统一定价收费,而BOT项目为实现内部收益率和收回投资及获取投资回报,收费通常较公营项目要高,因此,对于BOT项目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定价问题,应考虑在行业法规或BOT的专门法规中作规定。
四、法律中作出对BOT项目特许协议性质、法律适用等问题的规定
BOT项目公司的成立是为了作为一个国内法人实体与政府机构签署特许协议,成为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所以,BOT项目中的特许协议既不同于国外传统的石油特许协议(以政府和外国公司为主体)。另外,由于也不同于我国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以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为主体),特许协议因以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它不同于一般的国内合同或涉外合同。因而特许协议是自成一类的特殊合同。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BOT项目特许协议的特殊性和法律性质及如何适用并未有相应规定,这不利于我国BOT项目的进行。因此,应考虑BOT特许协议的特殊性,建议在立法中将其明确为自成一类的合同,并在法律性质、适用等方面也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五、政府为BOT项目提供更多的支持
我国三部委通知规定:国家保证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红利汇出所需外汇的兑换和汇出,但是项目公司也要承担融资、建造、采购、经营、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提供担保。即除了外汇兑换和汇出担保之外,政府不再予以其他支持。从国际BOT上项目成功的实践和BOT的性质看,BOT项目是政府特许权项目,且最终所有权移交政府,其成功离不开政府支持。因此,我国为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于BOT项目,实现政府发展基础设施,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经济目标,政府应提供更多的支持,如保证项目一定程度的垄断性,政府提供支持贷款或紧急贷款等。虽然立法中不必明确列出政府支持措施,但应表达具体项目中政府可以根据情况提供类似支持的明确精神或倾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