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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设立程序 

 12份):

1.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12份,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

2. 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独资企业不提供此项文件)

3. 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 审批合同、章程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各级政府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报送审批时,中外投资各方需提供以下材料:

1. 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独资企业不提供此项文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独资企业不提供批准文件)

3. 中外各方签定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提供章程)

4. 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

5. 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6. 董事会组成及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独资企业可不设董事会)

7. 名称登记

七、 申请企业代码(技术监督局)

所需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2. 区外经委合同、章程批复

八、 领取企业批准证书

合同、章程批准后,办理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 外方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银行的资信证明

3. 中方营业执照

4. 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5.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6. 合同、章程(含外文本)和附件及批准文件

7. 董事会名单及董事长、董事的组成及委派证明

8. 名称登记

9. 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

九、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经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其授权单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30天内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4.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5.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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