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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 

 

1、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2、银行账户开户证明;

3、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4、“工商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向外经贸部门申请设立代表机构时填写的申请书的复印件;

7、税务登记表及附表(一式三份)。

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部门对代表机构报送的上述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有经常性的应税业务活动的代表机构采取“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方式申报纳税,即上述四类代表机构中的前两类代表机构;对免税的代表机构和上述第三类代表机构中当年度没有业务收入的,可以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业务活动或经营情况;上述第三类代表机构,在年度中实际取得业务收入的,采取“按次申报”的方式,即应于实际取得业务收入当期的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税。此类代表机构年度终了后不再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年度申报所得税时,采取据实征税和按经费换算收入征税的两类代表机构,应该在申报时附送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采取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的代表机构,应填写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业务活动或经营情况说明书》,该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方式、对象、业务经费来源渠道,以及代表机构办公场所的面积和雇员人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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