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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创新方面的竞争。
《条例》实施后,外资银行会利用已有的成熟经验、较强的产品创新能力、良好的市场营销能力和先进的资金运营能力抢占市场。同时,外资银行可以充分调用境外金融市场资源与中资银行进行竞争。如果中资银行不及时加强业务创新方面的战略调整与部署,相应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将可能出现较大的下降,尤其是在中间业务如国际结算、代理业务、理财产品等方面。
(三)优质客户方面的竞争。
由于经营业务范围的放开,彻底改变了外资银行只能提供有限的产品与服务。改变了世界500强在华企业、跨国集团分支公司与信誉良好的三资企业等不得不将外币业务与人民币业务进行分割分别与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进行合作的局面。这些企业可以在更广阔的范围内,根据服务水平选择银行。由此将加剧中外资银行在优质客户方面的竞争。
(四)专业人才方面的竞争。
《条例》实施后将有可能引发外资银行设立的一个高潮,从而形成争抢中资银行的业务骨干和技术人才的局面。外资银行,尤其是知名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将凭借良好的企业形象、较高的收入水平吸引中资银行人才的加盟,进而造成中资银行客户与业务的流失。可以预见,一旦外资银行在中国布局完成,到了抢夺优质业务人才和优质管理人才时,中资银行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人才流失高峰。
此外,外资银行在一些方面享受“超国民待遇”,例如,在税收上外资银行仍享有15%的优惠税率;在一些业务上,外资银行拆借资金的最长时限可达2年,而中资银行只有4个月。这将使其与中资银行的竞争中拥有一定的优势。
二、《条例》的保护作用
(一)《条例》的保护作用
《条例》中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区别对待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条例》对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存华分行在从事零售业务时实施了不同的准入措施,即法人银行可以从事全面的人民币业务,只需满足“开业三年,营利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