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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 

 

从事应税业务活动和不予征税业务活动的代表机构都应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具体的纳税方式可分为四类:

(一)对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业务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簿,统一采取据实申报纳税的方法。

(二)对从事贸易(包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既从事进口贸易代理,又从事出口贸易代理业务的代表机构)、广告、旅游等各类服务性业务的代表机构,统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确定收入、计算纳税的方法。

(三)除上述两类以外的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包括从事应税业务活动和不予征税业务活动)的代表机构,凡在年度内取得经营活动业务收入的,应于实际取得业务收入当期的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原则上采用核定利润率方法征税;凡当年度内没有取得业务收入的,可以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业务活动或经营情况。

上述应税业务活动包括: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其他应税业务活动。

上述不予征税业务活动包括: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代表机构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代理我国商品出口贸易业务。

(四)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和国际组织等在京设立的代表机构,由代表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此类代表机构,可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业务或经营活动情况。

代表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部门以下资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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