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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法规防范资产流失 

 

二、如何具体衡量资产评估机构和并购顾问能力需进一步明确

当然,尽管《规定》草案存在众多亮点,但也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

《规定》草案中的多项条款(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对资产评估机构和并购顾问的有关事宜作了规定,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并购顾问应信誉良好且有相关从业经验,最近三年无重大违规记录,应有调查境外公司注册地、上市所在地法律制度和境外公司财务状况真实性的能力……但是,资产评估机构和并购顾问上述能力具体如何衡量?希望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而且,从《商务周刊》等媒体的报道来看,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徐工-凯雷并购案财务顾问竟然是一家注册在居民楼里、而且无论如何也找不到联系人的皮包公司,换言之,在实践中,并购当事人双方可以操纵设立一个皮包公司担任资产评估、并购顾问等职,而这样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财务顾问会干些什么,可想而知。那么,这种问题如何解决?

三、要防范外资的尽职调查损害中国利益

我国外资并购的一大问题是,由于某些地方政府的指导思想是不惜一切也要让合资成功,结果让外资立于不败之地,即使合资不成,他们也能够在交易的尽职调查中获知中国企业(他们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那么,如何防范尽职调查损害中国利益?不管是通过这项规定,还是通过别的规定,有关部门能否进一步明确这个问题?

外资并购之所以在中国社会引起如此广泛而深切的关注,是因为其中暴露出的问题太多,也太严重。如不止一起外资并购案中被并购的境内国有企业高管有以权谋私的问题,高管个人或集体在自己任职的国企之外设立公司,高价向国企销售原料,低价从国企购买产品,人们有理由认为,在企业并购这类重大问题上,这样的高管不可能为企业及其股东、员工的利益服务,不仅没有资格主持企业并购事宜,甚至没有资格继续担任企业高管职务。而现在已经暴露的和一些还没有暴露出来的问题中,不少问题并不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所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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