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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域名冲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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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保护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目前正在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草案)中进一步规定,"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可能暗示该域名的注册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会不正当地利用或者削弱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的,域名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域名使用之日起五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域名是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权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这是我国第一次在行政法规中规定驰名商标与域名冲突的解决,这一规定将对驰名商标保护延伸到了域名领域。根据该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在域名冲突中能够占据有利的地位。首先,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只限于引起混淆误认的情形,而且提高到了反淡化的层面。其二,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充分的主张权利的机会,突出表现在诉讼时效的计算上。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驰名商标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域名使用之日开始,而不是该域名的登记注册之日;如果该域名是恶意注册的,则请求权还不受五年的限制。 至于域名与非驰名商标(如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之间冲突的问题,在先域名与商标之间冲突的问题,在《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均未作出规定,有待于将来的立法、司法实践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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