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外资参股基金公司的路径 |
|
来源: 作者: |
境内投资者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实行的是“好人举手”制度,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要到注册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登记,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诺书。自律承诺的期限一般是一年。由于外资不能从事中国A股市场的投资,因此没有自律备案的要求。 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内投资者有“一参一控”的要求,即只能同时参股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和控股一家基 金公司,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这也适用于境外投资者。 以股权受让方式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特殊法律问题 基金管理公司的现有股东向外资转让股权时,必须遵守证监会《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 股权转让方必须是已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当前有效股东,其股东身份及所持股权以注册地工商局的登记为准。根据证监会的规定,股东转让其股权时要受到以下限制: 1、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出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基金公司的成立之日为工商管理机关向公司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但按照《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向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后,基金管理公司方可设立,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立时间应当以后者为准; 2、基金管理公司原有股东的新增出资一年内不得转让。这一年的起算时间是公司就增资事项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股东此前出资的转让不受此限制;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