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的规定,外资欲直接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三种路径:一是外资受让境内原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股权;二是外资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份;三是外资与境内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上述三种方式各有优劣。以受让股权的方式合资,优点是可以省略合资过程中筹建、开业等审批程序,大大缩短合资的进程,但前提是外资必须与原股东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转让价格势必关及利益得失。湘财合丰基金管理公司就是以此种方式合资的;以认购新股的方式合资,也可以省略某些程序,增加了公司资本实力,并且不会导致老股东退股,但前提是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符合增资扩股的条件(目前对基金管理公司增资扩股尚无法定条件),且须经证监会批准,基金公司将面临老股东的股权被稀释等问题。日前获批的富国基金管理公司与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的合资即属此种;共同出资设立新的基金管理公司是目前采用较多的合资方式,这可以避免与股权价值相关的冲突,绕开老公司遗留问题的困扰,但要经过筹建、开业等几道审批程序,时间比较长。国联安、海富通、招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都是以这种方式合资的。 外资参股中国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依照《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的规定及证监会《就基金管理公司(含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问题的谈话》中的精神,外资欲参股中国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为依其所在国家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近三年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2)所在国家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3)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如果外资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符合条件,那么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可以作为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