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委托理财案件的法律特征 委托理财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件。对于委托理财合同效力有不同的观点―― 二、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一)三种代表性观点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效力问题,不仅理论界见解不一,实务界亦众说纷纭。分歧主要围绕着委托理财是否为金融机构专营或者是特许经营之业务、受托人是否必须具备资质这两个因素而展开,并形成否定说、资格说和区分说三种观点: 1、否定说。该观点认为,鉴于委托理财业务应是一项需要获得行政许可的金融业务,有必要对受托人的身份进行适当限定,并对受托人提出一定的准入要求。尽管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非金融机构所从事的委托理财活动,但从政策引导和规范发展及防范风险的层面出发,不宜将上述主体的委托理财活动合法化。 2、资格说。该观点主张,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乃合法行为,并已建立起基本规则和秩序。实践中一些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出现若干偏差,实属发展过程中之正常现象,并不影响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合法性,亦不能改变委托理财合同之性质。资产管理业务乃特许业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监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取得业务资质,否则应认定合同无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的规定,绝对禁止分支机构(即营业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故分支机构在未经授权情形下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被认定无效;否则,可能形成分支机构可以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误导并削弱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进行管理的权力和风险控制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