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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中的欺诈 

 风险揭示书,则可能被认定为欺诈。在签订行纪合同之前,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由投资者阅读并签字确认已完全理解其内容。我国一些期货经纪公司向投资者宣传时,片面强调期货交易投机可能盈利的一面,并把保证金制度对外解释为以小搏大,以吸引客户。其实,期货交易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期货交易的保证金要求比较低,这虽然提供了以小搏大的机会,但世界期货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很大,期货投资者的初始保证金可能在一天之间损失殆尽。根据各类专家对期货投资者的盈亏比例分析,赚钱的只是少数,大多数投资者是亏损的。因此,在投资者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之前,期货经纪公司有义务让客户了解期货交易的高度风险,这就是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的作用。同时,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详实,文字应当清楚明白,易于投资者理解。我们建议,鉴于期货交易的风险并不因期货经纪公司的不同而不同,应当由国家期货主管部门制定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文本,各经纪公司必须采用,而不是由各经纪公司自行制定风险揭示书

又如,期货经纪公司负有对行纪合同进行解释的义务。在订立一般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都应该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一方当事人无需就合同条款向对方做出解释。除非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未理解或误解合同条款为抗辨理由。当事人也不得以对合同作出错误或引人误解的解释而主张对方欺诈。但由于期货交易的专业性,普通投资者对行纪合同中涉及的专业词汇、术语并不了解,这必然导致客户对双方权利义务条款理解的困难,这种理解上的困难可能导致客户作出错误的判断,以至影响自身利益,也给期货经纪公司利用合同欺诈提供了可能性。因此法律应当为期货公司设置解释合同的义务,以防止经纪公司的欺诈行为。

总之,在目前未制定有关期货交易专项立法的情况下,对期货交易欺诈的认定应根据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原则,采取比较严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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