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供贷款。当然,银行在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当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时,才予以恢复履行。如果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银行可解除借款合同。银行行使不安抗辩权,有利于化解其贷款风险。
四、合理运用合同效力制度,切实保护银行债权。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四种情况。银行合理运用《合同法》中的合同效力制度,能够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债权。
(一)有效合同。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对有效的借款合同,银行除依法行使抗辩权外,必须履行(即按合同约定提供贷款),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如借款人违约,银行应及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使自己的损失得以挽回。
(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当事人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三)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经撤销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或使合同效力自始消灭的合同。
如果银行行使变更权,则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如果银行行使撤销权,则合同自始就无约束力;如果银行不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则合同有效,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更好地维护贷款安全。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条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称为效力待定合同。该种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有追认权的人使其确定,当它经追认权人追认后其效力便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时确定为有效;而当追认权人否认或未追认(《合同法》规定视为拒绝追认),则该合同便无效。因此,效力待定合同是否有效,完全取决于追认权人的追认与否。当然合同未经追认前,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