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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银行贷款合同中的银行利益 

 

银行贷款是一种以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作为借款合同当事人一方的银行的合法利益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因此本文根据1999101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为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参考性建议。

一、行使法定抵销权,确保及时收回贷款

合同债务的抵销,是指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它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形式。当贷款到期时,银行就可以自动从借款单位的账户上扣款收贷,只要通知对方即可,而无需征得对方同意。另外,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银行也可从客户的账户上扣款收贷,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实体权利并未丧失。这样,银行就可以使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通过诉讼途径不能收回的贷款得以收回。

二、采用债权保全措施,减少贷款损失

债权保全措施是指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权利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对于合同债权,债权人一般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是不涉及第三人的。但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则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这就是法律设立债权保全制度的目的。债权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银行应充分利用保全措施保护自己的债权。

三、使用不安抗辩权,化解贷款风险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在借款合同生效后,银行作为贷款方应当先行提供贷款,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借款人发生了上述法定事由后,银行即可中止合同的履行,即暂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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