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全部履行以前,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解除或约定解除合同的行为。合同解除的效力若能溯及合同成立之始的,称为有溯及力的解除,反之,则为无溯及力的解除。针对保险合同而言,当事人可以在以下情形下行使解除权:
1.投保人退保的
由于保险条款大都由保险人事先拟订,故为了保护投保人的正当利益,各国保险法都将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中处于弱势的一方,所以在法律的规定和解释上均偏惠于投保人,即如果双方对保险条款理解发生歧义,法律上解释将有利于投保人。立法上还赋予投保人直接解除权,即合同解除不必以保险人同意或违法为前提。我国《保险法》第15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平安保险公司在其人寿保险投保书中也明确规定:“自收到保单十日内,投保人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在此期限内撤保,保险公司将全额退还所收保费定金或预售的保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后,保险合同关系自始消灭”。
关于投保人的解除权,除我国《海商法》第227条和第228条有例外规定,一般不允许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保险合同,特别是对货物运输和船舶航次保险,法律规定被保险人一律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2.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并约定解除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有恢复原状的效果
保险合同既可经双方当事人合意成立,也可经合意解除,并可约定解除行为有溯及力。
3.因一方不履行有关义务,另一方行使解除权的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要求投保人在订立合同之际,负如实告知有关信息的义务。如果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且这种隐瞒或虚假陈述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与否的,则保险人在知悉后可解除此份保险合同。如平安保险公司在新近开发的平安幸福保险中将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在16—60岁之间,假如一七旬老人虚报年龄(如自称55岁),骗取保单的,平安幸福保险条款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