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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选聘法律顾问 

         两千多年前,孙子曰:“不战而屈人之兵,乃善之善战者也”。两千多年后,在市场经济占主导的当今社会里,企业聘用法律顾问的真正目的何在?为了诉讼?——非诉讼以至无诉讼,乃上上之路。
        任何一个企业不敢声称自己不会遇到官司,正如任何一个司机不敢说自己不会遇到交通事故,因为即使你在交通道路上千万小心不违规去撞其他行驶者,你也可能被撞。一个企业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官司缠身,不仅需要付出宝贵的时间和精力,而且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尤其是需要支付昂贵的律师代理费和法院诉讼费,甚至为了司法公正不得不求人托关系----在此过程中又在不断滋生非正义和司法腐败;纵然如此,还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和即使赢了官司而执行不回来钱的巨大风险。因而,许多企业无钱打官司而默认损失或者执行失败而蒙受损失,以至破产或倒闭;许多企业为了少损失而不得不寻找律师进行风险代理……总之,官司或诉讼最令经营者头痛而又无可奈何。但官司缠身的企业,显然难以顺利成长或发展。
        然而,诉讼并非不可避免;即使产生官司或诉讼,也当处于诉讼的有利地位或者为胜诉已奠定坚实的基础-----这当是法律顾问或律师的真正职责和使命。实现该职责和使命的程度,当然取决于法律顾问者的素质、经验、敬业精神和工作质量。
        最易产生官司的企业,往往是那些企业:在其经营活动或商事交往中,在其纠纷产生前忽视法律的作用,忽视法律顾问或律师的作用。他们常常在产生官司或纠纷之后才想到律师。他们之中也有许多在其组织机构中设有法律顾问室及其编制和人员,但该法律顾问大多因素质等原因并不能胜任日益复杂的法律专业技术工作。产生纠纷之后的无所作为同时动摇了他们对法律和法律顾问本身的信念。殊不知脱离法律工作环境的法律工作者,无异于离开河湖的鱼,是很难发挥法律工作者应有的作用的。
        诉讼因纠纷或案件的争议而产生,而案件的争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适用法律的争议;二是案件事实的争议。法律上的争议、复杂的法律问题,一般需要具有很高业务水平的律师或者法学家才能准确把握。而案件事实上的争议主要分为:一是缺乏证据(无证据或证据不充分),常见的是口头协议或君子约定。二是协议或合同本身约定不清楚,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合同中的权利未及时依法行使……前者反映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后者主要在于当事人缺乏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律师的专业服务和事前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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