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股份公司发起人资格 |
|
来源: 作者: |
4、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的特殊性 根据1995年10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7条、第8条及2000年7月25日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2)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并已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此外,其还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以取得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其已具备投资资格的文件:(1)企业申请报告;(2)董事会作出的同意受让股权或认购增资的决议;(3)企业最新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其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书》;(5)说明其生产经营状况的报告;(6)税务机关出具的其已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证明材料;(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否则,该外商投资企业就不具备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5、关于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问题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内自然人不具备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但如(1)境外投资者通过受让股权或以认购增资的方式收购含有自然人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致使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2)境外投资者通过受让股权或以认购增资的方式并购含有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致使该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成为中外合资企业,而该中外合资企业又拟依法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则都可能会出现变更后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有中方自然人股东的情形,为解决上述法律相关规定的滞后性,2006年8月8日商务部等六部位联合颁发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并购规定》)第57条规定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据此,因上述并购行为出现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发起人)时,可按照上述《并购规定》第57条的规定,来判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身份合法性。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