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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发起人资格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三大要件:发起人、资金和章程。发起人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人的要件,也是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件。我国著名学者江平教授认为:“发起人就是创办、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目前新《公司法》允许自然人和法人均有权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对发起人的资格仍然存在一些限制,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人数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第79条的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发起人。二是对住所的限制,即所有发起人中必须有一半以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原因是便于监管部门对发起人进行管理,亦便于有一定数量的人来具体办理设立股份公司的各种手续。但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规定已无实际意义,亦不合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充当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将面临法律方面设置的重重障碍,不仅有些特殊主体不能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有些主体虽然可以作发起人,但也要符合相应的条件。
        1、工会不能作为发起人
        根据《工会法》第2条和第42条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非营利性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其经费主要用于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据此,如工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其营利性与工会作为社团法人的非营利性的立法本意与宗旨是相悖的。鉴于此,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亦在其《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中特别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职工持股会不能作为发起人
        2000年7月6日,民政部民办函(2000)110号《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中特别规定“由于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应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各地民政部门暂不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这次社团清理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据此,职工持股会不具有社团法人的主体资格,其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缺乏法律依据。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亦在其《复函》中指出:“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3、关联人、关联企业不宜作为发起人
        在实践中,一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在改制时,往往抱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心态、担心管理权失控、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确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时,往往选择关联人、关联企业作为发起人,法人股东关联关系密切,自然人股东则是血缘关系明显,甚至出现了一个集团公司下属的多个控股子公司同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情形,而这些发起人实质上是由同一个人(或企业)所控制。上述选择虽然在形式上满足了《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起人人数的规定,但在实质上却与《公司法》旨在使设立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能够建立一种经营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经营风险分散化和形成内部相互制衡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立法原意相违背,其结果不仅根本无法达到建立科学、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甚至还可能形成事实上的“一股独大”,与监管部门的规范性要求相悖,故拟上市公司对发起人独立性应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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