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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及注意事项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83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但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与《公司法》修订前相关规定相比,扩大了可作为出资的财产范围,并对出资财产的比例做了根本性的修改,根据前述的规定,只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的财产均可以作为出资,如债权、股权、著作权、版权等,同时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的内容亦将废止。
        1、关于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在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1)作价入股,即发起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投入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2)出资购买,即股份公司成立后,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协议,缴纳出让金,以出让方式取得;(3)有偿租用,即股份有限公司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业务中,股份有限公司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过程中往往存在诸多问题,总结起来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取得过程中存在下列几个主要问题:(1)非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2)直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3)从不具有土地转让条件的转让者中获取土地;(4)从不具备土地使用权出租条件的出租者处租赁使用;(5)该土地使用权存在他项权利的限制。
        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及实务操作经验,建议拟发行上市公司原则上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应保证有较长的租赁期限和确定的取费方式,以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尽量避免为日后发行上市设置障碍。
        2、资产的独立性、完整性
        发起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资产,其权属必须是合法的、完整的,即发起人必须是资产合法、完整的所有人,拥有对出资资产完整、有效的处分权,可以将资产投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资产应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制约或其他瑕疵,并且自发起人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资产交付之日,应不就该等资产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出资资产应不存在限制进行转让的任何判决、裁决、裁定或其他法律程序。否则,可能会出现违约的情况以及在发起人之间产生争议,甚至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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