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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名称和标志 

 
        与普通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要求类似,并非所有的电视台节目的名称和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或注册商标,比如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标志或名称,如“新闻”、“体坛”等,就可能由于本身不具备商标的条件而不能视为商标或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当然通过使用产生显著特征,可以识别的除外。因此笔者认为,电视台的节目名称如果符合商标的条件应当视为商标,如果符合注册商标的条件,应当与其它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一样,可以注册和保护。
        虽然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相应的名称标志,可能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调整,然而这恐怕不能作为电视节目名称和标志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理由,就如同普通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能以其商标将来是否变化或者停止使用来作为是否允许其注册的前置条件,或者说,我们不能因为企业使用商标的时间长短或者稳定性来决定是否给予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当然,对于不同时期,节目名称和标志的知名度大小可能不同,这些差别可以反映在保护范围和力度不同上,比如,当某一电视节目的名称和标志知名度高时,可以给予较大范围和力度的保护,而当其知名度低或者不再使用时,可以相应地降低保护范围或者不再保护,这与普通商标并无实质性区别。
        二、电视节目名称和标志知名度的建立和界定的特殊性
        电视作为现代主要媒体之一,自然受到公众的关注,它在为商品与服务建立知名度的情况下,也在不知不觉中为自己建立知名度。虽然近来,电视台也为自己创办的一些节目在电视节目上做广告,但电视节目的知名度的建立主要还是依靠节目的质量和电视台的知名度。因此,一个好节目相对于普通商品或者服务,可以比较容易形成知名度,比如中央电视台的知名节目“焦点访谈”、“经济半小时”、“东方时空”、“大风车”、“今日说法”、“同一首歌”等,就是由于中央电视台客观存在的影响和这些节目的精心制作的结果。因此,在考察电视节目名称和标志知名度时,就不能简单地照搬普通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的考察方式和评价指标,要考虑到电视节目的受众、收视率和影响等完全不同于普通商品或者服务的指标。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某些电视节目面向特定的观众的因素,如“夕阳红”针对老年观众,“大风车”针对少年儿童,而“同一首歌”主要面向喜欢歌舞娱乐的公众,体育方面的节目主要观众为体育爱好者,因此,某些节目的知名度在不同的观众中可能是不同的,比如说“大风车”在少年儿童中知名度就很高,而在成年中,其知名度可能就有限,“夕阳红”在老年观众中知名度可能较高,而在一般公众中知名度可能就有限。因此,在判断节目名称和标志的知名度时,就要考虑节目的特点,认识到同一节目在不同的观众中知名度可能存在巨大差距,这样才能正确评估节目名称和标志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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