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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名称和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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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标等知识产权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新闻媒体包括电视台的商标权保护问题已引起了从中央电视台到地方电视台的重视。然而,在中央电视台等的商标保护实践中,我们也发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具有某些与其它行业不同的特点,值得探讨。 一、电视节目名称和标志的商标使用性质和保护 电视台的名称和标志属于服务商标应当确定无疑,如中央电视台的“中央电视台”、“CCTV'’及中央电视台的图形标志。然而,其节目名称和标志是否是商标,使用方式是否属于商标的使用就存在不同的看法,如中央电视台的节目“经济半小时”、“焦点访谈”、“东方时空”、“大风车”及其标志是否属于商标等。一种意见认为“经济半小时”等仅仅为中央电视台的一个节目的名称,不能作为商标对待,理由是中央电视台有自己的名称和标志“中央电视台”、“CCTV”和图形。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经济半小时”等节目名称和标志如果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和商标的条件,则应当视为商标,其使用也视为商标的使用,因为这些名称和标志也可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意见,商标无非是一个将一个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显著标志,因此,要判断某一标志是否视为商标,理论上看它是否符合商标的定义,实际上看它能否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按现代商标理论和实践,在一种商品或服务上可以同时使用两个以上的商标来表示商品的来源以及同一来源的不同商品,最典型的如海尔公司的母子商标策略,即在一件电器上,可以用“海尔”商标表示其商品是由海尔公司制造的,还可以用“真悦尔”商标表示这种产品是海尔公司生产的音响商品,“真悦尔”表示这种音响商品是来源于海尔公司的某一种特定商品。笔者认为母子商标策略同样可以用来解释电视节目播放制作等服务,因此,“中央电视台”、“CCTV”及其标志,能标示节目来源于中央电视台,属于母商标,而像“经济半小时”、“焦点访谈”、“大风车”等特定节目的名称和标志,也能表示该节目是由中央电视台提供的某一特定电视节目内容,从而这些标志也起到商标的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这里假设这些名称和标志本身符合商标的条件)。从实际效果来看,“经济半小时”、“焦点访谈”、“大风车”等中央电视的具体的节目的名称已经事实上起到了标识服务(节目的制作与播放)来源于中央电视台的作用,因为观众或公众已经将这些名称与中央电视台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果有另一家电视台使用这些名称或标志,极有可能会在观众中造成这些电视节目是由中央电视台制作的或者与中央电视台具有某种关系,从而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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