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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报道的基本知识 

 
        3.不要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名称混为一谈
        4.不要使用错误的统称,将法律、法规同一般规范性文件混为一谈
        所谓“法规”,在不同场合使用,有不同的内涵。它可以是法律、法规的统称,例如“国家出台了一批新法规”;可以是属于法的范畴的法律规范的统称,例如“交通法规,生命之友”;也可以特指某件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
        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的适用范畴的,以及不具有立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能称为“法规”。每逢月底或者岁末,不少媒体会列出下个月或者明年起即将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清单作为执法提示,用意是很好的。但是,往往发生将不属于法律规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同法律、法规归集在一起,冠以“法律法规”的醒目标题作为统称的情况。例如《新闻晚报》一则报道称“从元旦起,一批法律法规将开始实施……”(2006年12月31日),但所列目录中多件并非“法律法规”。《文摘报》转摘《工人日报》的一则报道称“60余部新法规走进2007”(2007年1月7日),其中有的并非是“法规”。《人民法院报》在报道将有29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始实施时,却使用了不恰当的标题统称“二十九部法规今起实施”(2006年12月1日),引文中还将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误称为“规范性文件”,混淆了法律规范同非法律规范的界线。《文汇报》一则报道使用的标题是“将出台一系列法规和条例”(2006年12月6日),该统称出现了分类的错误:“法规”是法律规范的位阶,“条例”则是法律规范的名称体例,两者并非同类概念,不应并列。称为“条例”的,其本身便是法规(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新民晚报》的一则报道则采用了较为准确的概括方式:“一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始施行”(200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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