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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报道的基本知识 

         现在新闻媒体越来越重视对立法过程的报道,这是可喜的现象。但是,对立法机关审议法律、法规情况的报道,同关于业已审议通过的法律、法规内容的报道,在用语和措词的时态上应有严格区别。
        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不同位阶(即等级)的法律规范构成的,这些法律规范的立法主体(即制定机关)也是各不相同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最高层次的法律,任何法律规范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以下的法律规范,依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或者《××条例》、《××规定》;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法定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名称大多为《××省(自治区或市)××条例》、《××省(自治区或市)实施〈××法〉办法》,也有称《×××规定》、《×××若干规定》的;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名称为“规定”、“办法”等。以上法律规范,处于低位阶的称下位法,不得与高位阶的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以及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没有确定的位阶关系,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立法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和特点,媒体在作宣传报道时应当注意的是:
        1.不要将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功能混为一谈
        2.不要将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名称混为一谈
        《新闻晚报》有一则报道的标题是《〈促销法〉实施一月有余,“亏本销售”还在蒙人》(2006年11月20日)。其中的《促销法》并不是法律,而是商务部等五部委联合制定的一件部门规章,全称是《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第18号令)。把这种“管理办法”简称为“××法”也是不对的。总之,法规和规章一类法律规范都不能简称为“法”,可以称“法”的,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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