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悬赏广告该不该支付 |
|
来源: 作者: |
悬赏广告该不该如实支付?存在着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归还失主,该条并没有提及酬金问题。因此,失主是否向拾得者支付酬金应该完全由失主决定。如果被告(失主)不愿意支付酬金,原告不能以被告不愿意支付酬金为由拒绝交付拾得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民法通则》第79条对是否应向遗失物品拾得者支付酬金问题未作规定,但被告明确表示要向拾得者支付一定酬金。原告拾得公文包,双方已经形成合同关系,被告反悔,不遵守诺言,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因此,被告有遵照合同的规定支付酬金的义务。 《物权法》规定了“拾金有偿”。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是,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费用和报酬。 因此,虽然拾金有偿不符合传统道德规定,但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悬赏广告作为失主对拾得人的承诺,应依照履行,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