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理
安理服务
    房地产综合业务
    公司法律事务
    企业上市
    并购重组
    金融保险
    国际投资
    国际贸易
    离岸业务
    文体娱乐与传媒
    知识产权
    劳动与权利保护
    婚姻与继承
    互联网信息技术
    诉讼与仲裁
    刑事辩护
安理业绩
安理成员
安理要闻
安理研究
法律在线
国际合作
安理图文
联系我们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七)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第七条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第八条 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第九条 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第十条 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食品广告管理的行政规章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21  2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 2007 anli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内容著作权归安理律师事务所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京ICP备05023788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9层  电话:8610-85879199      传真:8610-85879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