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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 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新资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展、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
      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知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第五条 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卫生许可证;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四)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五)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六)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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