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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 害人不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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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
近年来,虚假广告借助名人、明星代言频现各种媒体,屡屡害人不浅,虚假名人代言也因此一直为人诟病。春晚期间,央视曝光由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茶”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的事件又一次引起人们热议。 事关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绝大多数人们表达了对虚假名人代言以及涉嫌虚假代言的名人明星的愤慨与指责,认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名人明星在利益驱使下虚构事实、夸大其词,利用名人明星效应,进行虚假宣传,导致普通消费者轻信、误解从而盲目购买其代言的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财产受损乃至身心损害,应当寻求法律制裁惩戒机制,让涉嫌虚假代言的名人明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示法律的公平正义。 而《广告法》等行业专管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虚假“名人代言”的法律责任因而尚处于一定的法律监管真空与盲区,而其影响性大,杀伤力强,又泛滥不绝,造成社会危害性甚巨的现实语境下,这种论调无疑是有害的,实际效果是助长虚假名人明星代言继续逍遥法外,不符合和谐消费环境与社会公平正义的构建,实质是背离了法治的精神。 笔者认为,首先,“名人代言”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并不能同时归纳到法律上“故意”的概念范畴。明知(广告虚假)而故犯(故意作虚假广告),自然是故意;但应知而未知,从法律原理上讲,往往是指未尽到法律上注意义务的一种过失行为。 民法上的“过失”,或是指本应预见但出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是指本应预见却出于轻信或过于自信认为能够避免而实际未能避免。在此基础上,民法上设定了过失侵权的概念和法律责任。结合名人代言,比如可能出于疏忽大意或是轻信而没有深究产品资质,放松了对部分文件手续真实可靠性的核查,抱着疏忽或侥幸的态度作形象代言,未尽到健康安全保护等注意义务,就是一种过失状态,一旦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物损害,即应承担过失侵权的法律责任。而且,这种责任并不因损害是过失而非故意造成的就必当得以减轻或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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